(1)各级人民政府是土地管理及耕地保护第一责任单位,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按《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实施巡查,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生。
(3)强化内部共同责任监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三)案件查处体系
1.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营造优良的国土资源法制环境。
2. 内容、方式和责任单位
(1)坚持领导督案机制。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市级领导挂牌督案制,从立案到结案全程跟踪到底,解决重大案件查处中的阻力和难点。
(2)建立追究机制。市司法部门和法制部门要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严格错案追究制度,及时纠正案件查处定性不准、责任不清、处罚偏轻等问题,对案件查处出现严重问题和产生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3)坚持公开查处机制。对性质严重、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件,市广播电视局要配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方式,公开调查结果,依法从快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全市公告,扩大宣传教育面,真正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4)推行联合办案机制。纪检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查处工作依法到位。
(5)建立执法配合机制。工商、城管、电业、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协助配合好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工商部门对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用户,不得给其发放营业执照;电业部门对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用户,不得给其供电;城管部门对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用户,不准其公开挂放牌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没收资产及时登记查收。
3.工作措施
(1)成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领导组织。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制止、查处和执行。
(2)国土资源部门要经常性的开展巡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案件,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3)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办案,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惩处,共同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