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9〕435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
为规范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行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09〕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龙政综〔2009〕26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保障对象
符合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配租办法
(一)配租原则
廉租住房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后解决非低保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若实物配租可供房源无法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时,可按轮候方式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优先配租。
(二)分配依据
申请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为四种类别:低保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难家庭、非低保家庭,并按此顺序依次选房。各类别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况确定分值,作为分配廉租住房的依据。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为孤(孤身1人,无子女,无依靠)、老(年龄在60岁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三)评分标准
1、住房情况得分:无房户且租住私房得20分;租住公房或寄住父母、子女住房的家庭得10分。
2、家庭人口数得分: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得3分。
3、低保对象得分:按民政部门认定的保障对象,一个低保对象得3分。
4、孤身对象得分:孤身1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的得6分;60周岁以下的得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