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保险基金按“核定收支、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不补”的财务体制进行管理。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市、区)已参保人数、扩面计划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未完成征收计划的,由各县(市、区)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历年医保基金结余不足时,由当地财政拨款弥补;基金超计划增收的,结合支出情况,给予县(市、区)一定经费补助;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市级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具体补助和核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结余暂留在当地。各县(市、区)确需动用历年结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加强统筹基金的结算管理,基本实行IC卡联网结算,对参保职工持定点药店和诊所的发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的划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按本人当月缴费工资的2.8%划入(含个人缴纳部分);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当月缴费工资的3.1%划入(含个人缴纳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退休金总额的4%划入。
(二)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 45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住院治疗的,需办理审批手续。
(三)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600元,甲类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10%,乙类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15%。
(四)部分县(市、区)的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高于本办法的,可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另行解决。
四、有关政策的调整
(一)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需补足25年,其补缴金额以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6%的比例征收,不划拨个人帐户。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年的,需以失业人员当年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补足十年,不划拨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