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9〕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9]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的通知》(龙政[2000]综3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项目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二、基金管理
(一)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足额向参保单位作出预算,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以市劳动保障局通知为执行日,执行日之前各县(市、区)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保持原来的不变。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和上解制度。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将征收的基金按月上解当地财政专户,当地财政再按规定上解市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