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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问题,研究搬迁措施,落实搬迁计划。对经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已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其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予以关闭。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规划并逐步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1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车载监控终端设备,其标志等要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监督与检查的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地区间的有关部门协查机制,联合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

  (三)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开展化学品登记和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一律暂扣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责令限期整改,其主要负责人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说明情况,事故调查报告连同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应当在政府批复后1个月内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从业单位,在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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