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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5、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禁建区:

  1、重点流域:

  (1)九龙江北溪(龙岩段)两岸及一级支流雁石溪、万安溪、双洋溪、新桥溪、新安溪、感化溪、洛阳溪,二级支流苏溪(含东肖溪、红坊溪)、小溪、龙门溪、林邦溪、岩山溪两岸5公里范围内。

  (2)闽江流域文川溪、北团溪(含童坊河)、姑田溪主河道两岸5公里范围内。

  (3)汀江流域干流及支流(濯田河、桃澜溪、旧县河、黄潭河、永定河、金丰溪、中山河、中赤河、象洞溪)两岸5公里范围内。

  2、市中心城市、县级城市、乡(镇)、集镇规划内除禁养区域以外的区域;

  3、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区。

  (三)适度养殖区:禁养区和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区”治理意见

  (一)禁养区不得有生猪养殖场、不得饲养生猪;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搬迁、关闭、拆除、清理工作。

  (二)禁建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存栏50头及以上,下同),一经发现,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拆除。对现有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遵循“减量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于2009年底前,采用先进、有效的治污技术,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并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逾期不能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的,或逾期未按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关闭或拆除。

  (三)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对已建成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于2009年底前,必须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并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逾期不能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的,或逾期未按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拆除。

  (四)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细化的县级“三区”划定方案。各县(市、区)“三区”划定应报市政府及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备案。

  四、对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具体要求

  1、生猪存栏50头以下散养户,必须采用干法清粪,经发酵后施于农田,污水采用污水池收集、经发酵后施于农田、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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