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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9〕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制定的《关于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意见》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加强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我市生猪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划定及治理意见。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

  二、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的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重点流域:

  (1)九龙江北溪(龙岩段)两岸及一级支流雁石溪、万安溪、双洋溪、新桥溪、新安溪、感化溪、洛阳溪,二级支流苏溪(含东肖溪、红坊溪)、小溪、龙门溪、林邦溪、岩山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

  (2)闽江流域文川溪、北团溪(含童坊河)、姑田溪主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

  (3)汀江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支流(濯田河、桃澜溪、旧县河、黄潭河、永定河、金丰溪、中山河、中赤河、象洞溪)沿河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

  (4)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沿河、沿溪两岸500米范围内。

  2、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域;

  3、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村级人饮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市、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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