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禁翻越、损毁、移动防护网、防护栅栏、围墙或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严禁行人、家畜、机动车辆进入封闭区内;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逗留或者翻越铁路。
七、严禁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严禁拆盗、割盗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识;严禁掀盗铁路运输物资;严禁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严禁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八、严禁直接或间接接触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线,禁止进入接触网周围2米以内的危险区;严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严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严禁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严禁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品。发现接触网断落、电缆破损时,行人要远离该线10米以外。
九、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各类车辆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米;不得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者吊链;在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严禁坐人;行人持有木棒、竹竿等高长物件的,走近接触网不准高举挥动,必须使物件保持水平状态走过道口。
十、跨越、穿越电气化铁路线路、站场,在电气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已经建成、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跨越电气化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电气化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铁路沿线尤其是两侧各2000米以内的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庄、社区等人员密集单位和地段进行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组织专班对铁路沿线尤其是两侧2000米以内大牲畜户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老人、儿童和“五残”人员家属进行面对面教育,逐户签订爱路护路协议;积极配合铁路部门认真开展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及电气化铁路沿线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铁路安全保护规定、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