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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9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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