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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十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制定残疾人托养扶持政策,采用新建残疾人托养中心、依托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实施家庭居家安养等多种方式,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落实“阳光家园”计划,推动社区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安养)服务,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安养服务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的个性化服务。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到2012年争取实现每个地级市都有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有条件的县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加快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实现达标运行。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开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残联等协助落实)
  五、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新闻媒体免费开设宣传残疾人事业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免费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思想、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教育厅、文化厅、广电局、出版局、残联等协助落实)
  (十六)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规,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扶助残疾人规定》。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人大、政协要定期开展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法律救助经费应对残疾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自治区残联牵头,公安厅、司法厅、政府法制办等协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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