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体育等项目,并逐年增加。自治区残联按重点助残项目,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经残工委研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慈善团体每年将扶残助残项目列入计划实施。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创新残疾人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为残疾人服务的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 (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残联、红十字会等协助落实)
三、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加快特殊教育发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提高“三残”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将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助学政策,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完成学业;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补助。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免费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技能与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提高公用经费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和取得手语翻译资格的残疾人工作者的特殊岗位津贴。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自治区教育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协助落实)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资金扶持、税费改革、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定期举办残疾人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和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地税局、工商局、残联、扶贫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协助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