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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筛查预防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人口计生委、安监局、统计局等协助落实)
  二、全面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四)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并落实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帮助无业、重度和农村残疾人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等协助落实)
  (五)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低保对象中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群体的残疾人,城镇的享受当地全额补助标准,农村的享受当地补助标准的最上限。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临时生活救助。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指标分配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协助落实)
  (六)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在安排各类扶贫资金项目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确保贫困残疾人与全区贫困人口同步脱贫。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各类专项资金,每年扶持全区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不少于2000户,安排实用技术培训不少于5000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塞上农民新居”工程优先安排残疾人入住,并提高建房补贴标准。(自治区扶贫办牵头,发展改革委、民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残联等协助落实)
  (七)提高社会保险对残疾人的覆盖水平。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个体就业人员和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相应补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及时将农村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民政厅等协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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