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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党办[2009]111号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主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主要任务分工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9]60号)文件精神,现将自治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此项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明确如下:
  一、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和残疾预防工作
  (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对符合条件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资助。将白内障复明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残疾人特殊医疗康复需求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采取单病种付费、慢性病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偿。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救助政策,做好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医疗救助。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牵头,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协助落实)
  (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托城乡社区服务中心 (站),扎实推进康复服务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切实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密切联系,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给予补贴。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快社区(村)卫生室建设,配备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材,加强人员康复知识培训。落实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自治区卫生厅牵头,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协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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