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 (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0分)
1.耕地占补台账。(4分)
全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帐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不得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3个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发现一起未建立耕地占补乎衡台账的,扣 2分,扣完为止,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台账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2.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6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上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的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5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10分)
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10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10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5分)
市及所辖县(市、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账目清晰、规范的,得2分。市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中,每发现一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的,得3分。市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中,每发现少报一次的,扣0.3分,扣完为止。
(五)土地执法监察。(20分)
1.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考核。(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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