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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59号 2009年12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切实有效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
  (三)耕地占补平衡。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
  (五)土地执法监察。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山区政策性退耕还林还草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 (镇)、乡 (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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