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70分(含)至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较差。
第八条 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以结案时间为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种情况扣除3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秀等次一票否决。
第九条 考核中涉及的主要发展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以自治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对考核中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不得评为优秀,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奖惩方式
第十条 对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在同一考核组内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分数高低,按2:3:5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被评为优秀的,按1:2:2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
第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奖金额度和标准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获奖单位奖金按机关人数发放,人数以自治区编办核实的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为准。地级市奖金按以奖代补形式发放,奖励资金中60%可用于民生建设,2%可用于奖励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用于奖励有关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县(市、区)。
第十二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表彰决定,向获奖单位拨付奖金。
第十三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较差的单位,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及限期整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评估验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