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9]108号 2009年12月12日)
各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党组,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积极营造褒奖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的机构及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奖惩。
第三条 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统一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等次评定
第四条 考核分数是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考分满分为100分,主要由职能目标分和综合目标分组成。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对其工作(组成)部门以及直属单位、管理联系单位的考核评分标准,按其批复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方案执行。党建工作的考核,由区直机关工委或考核小组负责,成绩(按比例)计人总分。
第六条 考核的奖分实行累计与封顶相结合,超额完成任务奖分不超过职能目标总分的10%,表彰奖分不超过5分,工作创新奖分不超过3分。具体奖分标准由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统一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