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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四)对本责任区域内学校完善基本办学条件情况(校舍建设与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五)对本责任区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

  (六)对本责任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素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现、推广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责任区域内危及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制止,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上报处理结果。

  (八)对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九)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部门反映有关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及建议。

  (十)完成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督导责任区的划分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

  四、加强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

  建立一支满足督导责任区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督学队伍是责任区实施的重要保障。每个督导责任区至少配备两名督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切实转变教育管理和指导方式,将教学研究部门中的教学研究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按照督学聘任有关规定,择优聘为兼职责任区督学,从对学校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依法监督学校办学。兼职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具体承担起对责任区学校的督导责任。各级都要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注重选拔培养一批达到离岗年龄的专家型优秀校长、教研人员及教育管理人员,担任专职责任区督学,并逐步提高专职督学的比例。

  要建立督学培训制度。新任督学须参加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定期组织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督学的专业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实施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和职级管理制度。

  五、加强督导责任区的工作考核和评价

  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原则上至少两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其工作方式:一是集中督查与调研,根据教育工作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中心工作及督导工作的总体安排,针对所属工作区内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教育督导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一、二次督导活动。二是随机督查和调研,督学可根据本责任区内教育的实际情况,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督查与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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