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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鲁教督字〔2010〕1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推进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立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现就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督学(含兼职督学,下同)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督学在督政、督学工作中的作用,使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各级督学在督导责任区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时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态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当参谋,促进各地中等以下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科学划分督导责任区

  教育督导责任区的组织形式是以区域或学校类别划分若干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指定若干名督学对责任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

  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以市、县(市、区)两级为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管理。省级根据行政区划设置,重点负责联系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市级督导责任区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县市区教育政策落实及县级督导责任区建设情况。县级督导责任区负责辖区内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县级可设立若干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负责的学校数量,中小学一般以10-15所为宜,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一般以20-30所为宜。

  三、明确督导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一)对本责任区域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对本责任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协调发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对本责任区域内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效果进行督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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