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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2013年全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用5年时间,在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对未纳入各级党委(工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广大党员普遍进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优良作风进一步养成、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二)主要任务
  在组织党员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落实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需求,科学拟定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广大农村、城市社区党员和各类学校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分别由其所在地乡(镇)党委、街道党委(工委)和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培训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党员的教育培训,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 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 40学时。
  其他各类基层党员的教育培训,均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纳入各级党委(工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除认真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外,要带头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
  三、重点工程
  农村党组织书记培训工程。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年牵头培训农村党组织书记200人;各地级市党委组织部每年牵头举办农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1-2期;各县(市、区)党委(工委)组织部每年对未纳入区、市培训的农村党组织书记普遍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对新任的农村党组织书记及时进行培训。
  城镇社区党组织书记培训工程。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年牵头培训城镇社区党组织书记50- 100人,各地级市党委组织部每年牵头举办培训班1一2期,各县(市、区)党委(工委)组织部每年对未纳入区、市培训的城镇社区党组织书记普遍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对新任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时进行任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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