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二)款、第(三)款第1、2条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艺(含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装置、设备和设施(含特种设备等法定检测内容)、作业场所、事故及应急管理等),依据《办法》、《细则》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九)结论和建议
1、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结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后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2、是否根据国、内外同类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持续改进的情况和企业管理模式和趋势,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发展趋势,从安全设施的更新与改进、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与维护、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的图纸是否为竣工图或施工图(详细设计)。
六、附则
1、安全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1)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没有问题或者存在的问题较少、较轻,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能够立即整改,可通过审查(验收)。
(2)原则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保证在一定时间内解决,可原则通过审查(验收)。
(3)不予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办法》第十一、第十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整改,不予通过审查(验收)。
2、本要点涉及的审查依据,按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