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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0号)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

  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重点,保证审查质量,把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审查要点》。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认真学习国家及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审查要点》的内容要求,全面了解《审查要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水平,确保安全审查工作质量。
  二、严格贯彻执行《审查要点》。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审查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等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在建设单位提交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后,要及时指派有关人员进行预审查,把好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基本条件;在预审查符合要求后,要及时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条件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审查要点》规定的主要审查内容,作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及周边安全间距、平面布置、主要技术和工艺或者方式、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措施等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跟踪督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投入生产。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及化工安全专家在《审查要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修改意见和理由,请及时函告省安监局危化处。
  联系人:范长华,李冰
  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92208,81792205
  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保证审查质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鲁安监发[2008]2号,以下简称《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以下简称《细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以下简称《目录》、《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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