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均须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我省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各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复审工作。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发证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具体为:
昆明市、曲靖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昭通市、红河州、玉溪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3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文山州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其它州(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具体为:
昆明市、曲靖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储煤场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储煤场地在1500平方米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储煤场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
昭通市、红河州、玉溪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储煤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储煤场地在1500平方米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储煤场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