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合理规范的复审内部审查责任制,规范复审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审人员对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初审通过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抽查复核,提出复审意见。
(2)复审合格并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上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8.督促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犯《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9.负责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检查,如发现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应责成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督促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要责令停止煤炭经营,并及时向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职责
1.负责对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受理;
2.对煤炭经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是否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是否合理、办证条件及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对已受理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3.对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和监督管理。
4.负责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对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检。
5.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
6.对违反《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7.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人员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核实抽查,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图纸、证书、说明材料等等)进行核对、受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
(2)对审批合格的企业,予以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8.督促州(市)、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9.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动态管理,除全面检查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州(市)、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开展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工作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