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云南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行使河道管理职能时,可使用“云南省河道管理局”的名义和印章。安全监督处在行使水政监察职能时,可使用“云南省水政监察总队”的名义和印章。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二、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四、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五、取水许可。
六、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七、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九、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十、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十一、坝顶兼作公路批准。
十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十三、水利工程开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