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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根据国家《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到2011年,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每个县至少有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3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确保全省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使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形成资源互补、布局合理的格局,方便群众就医。

  (2)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到 2011年,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建设4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的规划继续加大地方投入,逐步完善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3)充分利用各种医疗卫生资源,逐步构建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立医院资源情况的调研,对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1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并实施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规划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调整医学院校专业设置结构,加强全科医师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力度。实施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使我省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受聘医师服务期限为5年,每名享有中央财政每年2万元和省财政1万元的补助。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培训2.7万名在岗乡村医生。定期培训乡镇卫生院内儿、外妇、麻醉、医技等专业骨干医师和村卫生室骨干村医;定向为边远民族地区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增强边远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镇和社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3)完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基层。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工资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工作,对志愿到边远、民族、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由政府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公立医院退休专家、专业医师到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继续工作,缓解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人才紧缺问题。

  (4)建立城市卫生服务资源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度。组织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边疆、民族自治县县级医院;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省、州(市)、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建立省、州(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医院对口支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实行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聘用人员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一年,同时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利用“西部人才培养”项目,继续对28个边境县和藏区县根据基层卫生人才培养需要,选派到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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