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健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省、州(市)、县、乡(社区)、行政村五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健全完善新农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操作办法,简化到县域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管理制度,实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一卡通”工程,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2009年启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试点,2011年实现全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目标。启动实施新农合建卡及州市统筹地区“一卡通”工程。
(2)创新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研究探索地方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一网通”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6.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机制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保险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点、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实施,逐步解决城镇和农村各类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问题。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人群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7.制定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8.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保障机制,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计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外,全部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由确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企业统一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