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在2008年2-7.7万元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5-1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2008年10-15万元的基础上三年内提高5-10万元左右。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在2008年1.2-1.8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3000元左右。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3.5万元左右。通过逐步推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力争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2011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万元以上,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以上。
(3)提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2008年的65%提高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2008年的45%提高到60%左右;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在2008年39.4%的基础上提高到55%左右。
(4)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2010年,在全省16个州(市)推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全省基本实现新农合门诊县级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在2007年已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州(市)级统筹的基础上,2010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州(市)级统筹。
(2)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各类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原则上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水平由各统筹地合理控制。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全覆盖成效,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家庭成员以及25个边境县(市、区)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范围。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研究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加强救助资金监管,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一站式”管理服务模式,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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