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闽政办〔201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保质保量地完成耕地补充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下达2010年度各设区市补充耕地及土地整理任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紧迫感,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及土地整理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到所辖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各地选定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立项,10月底前动工建设,并按时竣工验收。各地要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及时将补充耕地信息通过备案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要切实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实行资金在线监控和县级报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未完成省里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区),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将暂停受理该市(县、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
附件:各设区市2010年补充耕地及土地整理任务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各设区市2010年补充耕地及土地整理任务情况表
单位:万亩
设区市 | 补充耕地面积 | 土地整理规模 |
福州市 | 1.27 | 3.5 |
厦门市 | 0.30 | 0.4 |
漳州市 | 1.66 | 3.8 |
泉州市 | 1.17 | 3.1 |
莆田市 | 0.78 | 1.5 |
三明市 | 1.80 | 4.1 |
南平市 | 1.80 | 4.9 |
龙岩市 | 1.76 | 3.5 |
宁德市 | 1.76 | 3.2 |
合 计 | 12.3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