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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

  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内控、审计、管理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医疗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为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各地要合理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当年基金结余比例控制在15%以内(含当年提取的风险基金),累积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二次补偿工作。

  存在基金超支风险的地方要认真分析原因,加强住院率的控制和医疗费用的监管,适当调整统筹补偿方案,保障基金安全。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注重发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新农合管理中的作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落实新农合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比例限额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目录范围外医药费用超过规定比例的,当年医疗机构评价不合格,并且延缓进行医院等级评审。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院和出院标准。

  逐步建立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格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使有限的新农合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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