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1年,新农合全面覆盖农村居民,参合率稳定在不低于95%的水平。住院补偿和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工作不断巩固完善,普通门诊统筹补偿逐步建立,新农合的受益面得到较大提高。新农合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初步建立,保障能力稳步提高,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并得到完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即时补偿。新农合管理经办体制得到理顺,经办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基金运行安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基本要求
各级政府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不断健全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补偿报销和公示等制度。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新农合以户为单位知晓率达100%,定点医疗机构宣传新农合政策意识增强,宣传工作到位。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金运行平稳安全。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快,农村基层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升,基本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加强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证新农合经办机构有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新农合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实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即时补偿。
二、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从2010年开始,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省级(含中央)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给予补助,具体分档标准如下:
第一类: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人均补助96元。
第二类: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人均补助72元。
第三类: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人均补助48元。
第四类: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人均补助30元。
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
确有困难的地方,筹资标准可分两年到位,省级财政按当地政府实际补助水平的相应比例核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