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负责各州(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州(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有关审计调查。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三处
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属于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有关审计调查。
(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办协管州(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86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3名、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5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审计师1名、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副局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派出审计机构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派出审计机构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审计厅设立11个派出审计处。派出审计处根据云南省审计厅的授权,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
(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州(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云南省审计厅的意见。云南省审计厅要协助州(市)党委加强对州(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云南省审计厅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的名义和印章。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