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州(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级政府部门、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云南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与州(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州(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州(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