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单位依据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绿线及审查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确定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绿线验线申请,经现场验线确认后,方可动工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跟踪绿化工程实施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凡未按批准的绿线范围及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和省(DB51/50816-1998)《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实施的,应立即整改。
(四)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对已预留有相应的绿化用地,不具备植物种植条件,又需尽快办理项目相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提前备案申请》,并将所需部份绿化资金交由财政局指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专储帐户;待该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合格时如数退还。若逾期未完善,可交由绿化专业部门用此资金完善绿化。
(五)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自评,填写《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基本情况申报表》,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设计方案、施工情况和建设部(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内江市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验收备案书》;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配套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认可备案,城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赔偿损失,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