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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9〕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切实推进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调动全社会力量绿化美化内江,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及《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1]54号)和《内江市区建设项目绿化异地建设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内价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在总体规划中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划定城市大、中型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在涉及绿化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予以确定绿线范围。
  第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地布局,提出绿化建设的原则和指导意见,划定绿线。
  第五条 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一)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依据《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确定的绿地率指标要求,审定绿地应达标面积。对确因条件限制未达到规定的,均应按《内江市区建设项目绿化异地建设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园林景观设计单位进行配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审查并加盖“内江市城市绿化项目审查专用章”后,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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