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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青政[2009]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严格审批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确保化肥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凡是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省内企业申请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总部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省外企业在我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总部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以上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根据实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志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三、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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