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植树林木的权属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自治县对人工幼林地、天然幼林地,地处36度坡以上、岩石裸露、沙化严重的山地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面山的蚕场等进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内严禁砍柴、放牧、放蚕。
林区内严禁砍羊柴。
自治县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禁牧期,禁牧期严禁在林区内从事牧羊等放牧行为。
第十四条 逐步取消天然打柴场,建设薪炭林,实现烧柴基地化。实行限量烧柴,限量指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严禁烧木材、大柴,提倡利用煤、电、沼气和液化气作燃料。
第十五条 严禁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驯养繁殖、经营林蛙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及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长期不变。
自留山造林,农户可自主决定造林树种、林种。
第十七条 森林采伐作业前,应按《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
国有林、国合林、集体林的采伐,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主持设计。
第十八条 采伐林木必须持林权证书到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实施林木采伐作业。
第十九条 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记入采伐限额;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渐伐和皆伐方式。皆伐改造面积按照《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执行。
生态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计入采伐限额。
采伐自留山林木,可由农户自主决定采伐时间,按《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的标准,由农户自主选择采伐方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满足抚育间伐指标和优先安排主伐指标。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