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制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项目;
(三)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电子监察、情况反馈、督查督办、绩效测评及投诉受理;
(四)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市政务服务大厅各行政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配合市监察局开展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三)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对软件子系统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四)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时,负责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订后,及时更新网上审批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第七条 市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造册,按照要求进行职能归并和流程再造,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按要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
(三)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到市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集中办理,接受电子监察;
(四)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内部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批信息及时更新。
(五)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项目登录审批系统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三)公示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