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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株洲市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证粮食生产安全,充分调动基层人民政府和农民群众参与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株洲市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土、菜地。

  第三条 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监督,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来源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分成部分。

  (二)土地出让金中计提部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五条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本市范围内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行政村和个人。

  第六条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奖励标准

  每年对耕地保护先进乡镇奖励20000元,对耕地保护先进行政村奖励10000元,对耕地保护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第七条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奖励名额

  耕地保护先进乡镇名额按各县市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乡镇(含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办事处,下同)不超过20%(含20%)的比例评选;先进村按行政村(含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居委会,下同)不超过10%(含10%)的比例评选;先进个人(指承包农户,下同)人数按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每个乡镇不超过3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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