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缴费人数。以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的90%计算。
2、月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3、缴费比例和基金征缴率。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其中,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基金征缴率按90%计算。
4、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月缴费工资基数×12个月×缴费比例×基金征缴率(分单位和个人计算)。
(二)清理企业欠费收入。按年初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同级财政补贴基金收入,按上年度基金决算报表反映的当期收支缺口、上解上级支出数,以及当年缺口分担数确定。
(四)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省级调剂金调剂补助收入,按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分担比例确定。
(五)下级上解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主要是上缴省级调剂金,按省规定的当年上解比例确定。
(六)利息收入。按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度末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
利息收入=上年度末基金累计结余×一年期存款利率
(七)转移收入。按各市级统筹地区前三年转移收入的平均增长率确定。
(八)其他收入。按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确定。
年度基金总收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清理企业欠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 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
1、平均离退休人数。以审核认定的上年度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增长比例确定。增长比例,按各市级统筹地区前三年平均自然增长率确定,但年增长率最高不超过5.5%。各地要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对不符合省统一政策规定纳入或办理退休的人数,在审核认定时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