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社〔2009〕195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人民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9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宏观调控,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9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劳动保障部和
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全省统一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
第三条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预算、两级编制、省级汇总、调统结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两级核算。即:由省对全省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省对各市和行业(以下将“各市和行业”统称为“各市级统筹地区”)实行基金调剂,市对所辖县(市、区)和行业内实行统收统支;各市级统筹地区年度内基金不足时,按规定向省级申请调剂。各市级统筹地区实施省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和省级统筹后年度新增结余基金仍留存当地,由省级授权管理和使用;结余基金的具体数额以基金审计的结果和2009年度当期收支结余之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