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财办建【2009】72号和本办法的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通过www.creditsys.gov.cn进行申报,并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报送同级商务局和财政局。同级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省属信用担保机构将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直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强县”试点县的信用担保机构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经县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直接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商务局。
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项目申请应分别于2009年9月15日前和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5、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建立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公示制度。省商务厅将经专家评审后的入选项目在省商务厅公众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网上公示结果确定扶持项目,提出项目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审核后与省商务厅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并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