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信用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公司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4.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5.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7.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8.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9.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10、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项目风险控制良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含)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担保额1%给予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