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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人事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要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发现行政争议,积极主动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事局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部门行政调解实施意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机构,成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有关行政处(科)室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人事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工作人员队伍,加强管理培训。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事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要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协作意识和政策水平,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水平。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包案、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干部下访等制度的落实。积极探索行政调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邀请相关司法部门对行政调解进行指导,聘请执业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人事争议的会商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三)抓好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参与。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进行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我省人事部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靠行政调解途径解决人事争议纠纷。

  (四)落实调解责任,严格考核问责。行政调解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对因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的单位和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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