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采纳有关方面、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完善方案后上报市政府,并附方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可行性;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意见的处理方式;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四)由市政府办公厅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或者交相关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五)市政府对重大事项采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决策。提请讨论的议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应当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六)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报告或者议案报请市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经审定通过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提交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方案和说明;
(三)征求意见的材料;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事项已听证的,还应当提交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可以邀请部分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后,由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者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由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充实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重新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