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第六条 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可以通过意见、建议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前款规定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内容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调查研究,对确需市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提出。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报经分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交相关单位承办。
第八条 事项提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对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拟定决策方案和说明。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重大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也可以报请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进行协调。
对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由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确认: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和说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办公厅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应当先经市规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先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二)按照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把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