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已经2009年9月1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文件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实施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报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
(六)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七)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
(八)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交相关单位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