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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的通知
(科策〔2009〕210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精神,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异议的审核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不能准确认定或税企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企业需要提供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求进行审核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阶段性经费支出数或决算、研究开发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等资料(一式2份)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其他企业要求进行审核的,应将上述有关资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二、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样本见附件),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

  三、各市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并会同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做好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工作,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省级有关部门。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事项,并将项目名称及核准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抄送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的省或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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