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大工商[2009]117号)
各分局、市(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及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局要求各单位年内在辖区符合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以下简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条件的市场中,至少按50%的比例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档案,确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名细
各单位的市场科(处)、工商所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已实施企业登记的市场建立书式及电子监管档案,同时确定今年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名细。
1、电子档案:使用Excel表格建立辖区市场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市场企业注册名称、使用的市场名称、经营地址、法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市场主体执照类型、管辖工商所等情况。
2、书式档案: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登记表、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日常检查记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市场违章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二、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的指导,完善各项制度
各单位的市场科(处)、工商所要根据市场信用分类22项指标的要求,指导帮助市场开办单位建立“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等管理制度(农产品市场12项,非农产品市场10项)和“违禁品禁入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农产品市场10项,非农产品市场8项)等管理检查记录,组织市场开办单位开展场内经营者信用等级评比活动,为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三、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指标的采集工作,为市场信用分类提供可靠数据
各单位的工商所按照“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的内容,于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采集的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数据,输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上传所属市场科(处)。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要求两人以上,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