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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坚决打击无证行医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意见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我厅提出的卫生监督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将辖区内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工作分解人头,确保网格到底、责任到人。要积极创新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开展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设立监督公示牌、公示举报电话、公示片区责任监督员及监督职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假日突击检查制度,探索建立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机制,认真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对游医、巫医等非法行医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积极发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增强依法执业自觉性,发现周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要及时向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反映;要在患者就医场所开辟宣传专栏、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或宣传册,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群众安全就医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省卫生厅以明查和暗访形式不定期对市(州)卫生局工作开展巡查,每年巡查面为40%以上市(州);市(州)卫生局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突击行动,并以明查和暗访形式不定期对县(市、区)卫生局开展巡查,巡查面为60%以上县(市、区);县(市、区)卫生局是做好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和综合整治,对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监管和整治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监管有措施、有力度、有声势,城乡游医、巫医等非法行医现象明显减少,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是衡量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将监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敷衍、推诿、扯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察,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无证行医问题突出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或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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